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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泡水受損車輛可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近日豪雨不斷,提醒您,如有車輛,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營分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各型汽車及機車(15Icc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車輛因天災受損之狀況,可依以下情形分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一、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一)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車主印章。(三)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二、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一)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二)修車廠閉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三)車主印章。(四)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災害減免申請書下載:「臺南市地方稅及國稅聯合受理災害減免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