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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與臺南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宣導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二、臺南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舊墓整修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