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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下營區公所107年報廢財物變賣案

 

 

1.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暨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採讓售方式辦理。

 

2.如有2人以上表示受讓同一財物,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3.得標者(受讓人)即時繳清價款,本所隨即交付變賣財物。

 

4.標售報廢財物,以現場實物為準,本所對於變賣之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5.公告日期自即日起至107627日下午5時止,臺南市下營區公所財產報廢物議()價單請於107627日下午500分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下營區中山路一段170 下營區公所總務收)。變賣案請逕洽行政課6892104:陳先生(分機332)或陳小姐(分機322)

 

 

附件:臺南市下營區公所財產報廢物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