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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如有向所屬人員進行醫療衛生、長期照護等教育宣導或訓練課程之需求者,得逕函內政部轉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協助。

宗教團體如有向所屬人員進行醫療衛生、長期照護等教育宣導或訓練課程之需求者,得逕函內政部轉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協助。

(該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函參照)。準此,有關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是以,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本人如果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時,得由其所屬宗教團體之相關人員(如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依「病人之關係人」規定代為簽具,以維護病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