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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之「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一、修正之「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二、為考量市府整體財政支出,修正增列旨揭作業要點第2點第3項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達十二%(含)以上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