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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不可堆置或填入廢棄物,請地主切勿受騙

近來新聞報導,常有土地掮客以高額租金,利誘地主把土地租借給他人,結果卻被堆滿建築工程或事業廢棄物,請地主留意農業用地應維持農業使用,切勿受騙。

※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閒置的土地應設置圍籬或監視設備,並定期檢查,以免遭人任意棄置廢棄物。對於閒置農業用地出租,應謹慎考量並瞭解承租人用途,加強巡查,避免出租給可疑人士作為非法堆置處理廢棄物的場所。

地主如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無法享有稅減免優惠,應繳交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須負擔高達數億元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土壤整治費用,得不償失。

※農業用地應維持農業使用,如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民眾如發現污染行為,請立即聯絡:
臺南市政府 市民服務平台:https://1999.tainan.gov.tw/
臺南市政府 市民服務熱線:199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害污染網路受理系統:https://ww3.epa.gov.tw/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害污染陳情專線:0800-0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