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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修訂「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一、為輔導農業朝向集團契作栽培,並提高經營主體籌組及持續參與集團產區意願,旨揭規範修正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3點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資格與條件,將可可產業納入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輔導。

(二)第4點集團產區(土地)應符合之條件,由原5成提高至6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之相關敘述。

(三)第7點契作獎勵金:

1、第1項契作獎勵金,因各集團產區經營主體模式不同,契作獎勵金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爰刪除獎勵金用途文字。

2、第3項品質自主檢查補助金,新增補助比例並由原每件最高補助原2,700元提高至3,000元。

3、第4項國際安全驗證獎勵補助金,新增「每年」文字。

(四)第12點經費核撥注意事項:

1、第1項契作獎勵金,各集團產區經營主體模式不同,契作獎勵金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爰刪除獎勵金用途文字,並酌修文字。

2、新增(五)應用試驗研究成果補助金項目,以對應獎勵補助之應用研究成果補助金項目之核銷所需檢附資料。

3、刪除原規範(五)營運主體自辦用藥講習與組織營運訓練等費用以5萬元為限,如超過此限者需取得分署同意後始得核撥,因營運主體已領有契作獎勵金由經營主體統籌運用,為利政府資源有效利用,爰刪除該項補助。

(五)規範附表:

1、「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刪除重複文字。

2、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置審查表,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國際衛生安全驗證達「60%」以上,對應規範之文字。

二、檢附「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