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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連假期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一、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臺南市各類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從事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一般爆竹煙火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外,違規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惟特定節日除外,春節(除夕至農曆正月初三)、天日節前一日(農曆正月初八)、元宵節(含前一日)等節慶,不予管制,合先敘明。

二、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於國定連假期間因夜間施放爆竹煙火產生空污、噪音及環境清潔等污染,影響附近居民等情事,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並維護環境安寧,環保局110年2月8日環空字第1100013709A號公告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