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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變核准單位面積施藥量,僅改變稀釋倍數以不同施藥器械施藥相關疑義

一、依據農藥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合先敘明。

二、核准登記之農藥所公告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無限制農民所使用施藥器械種類,農民可依田間操作需要選擇施藥器械(例如背負式噴霧機、施藥車、無人飛行載具、無人車 ‥‥‥等),並依公告之每公頃每次用量(即單位面積施藥量)調配藥劑並均勻噴施於作物,故依核准單位面積用藥量選用不同施藥器械改變稀釋倍數,並無違反農藥使用規定。

三、依據民用航空法及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遙控無人機進行施藥活動,操作人員須取得雙證(空中施作技術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及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作證)並加入法人團體(如公司、社團法人、合作社、工會、農會)向本府登記代噴業,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投擲噴灑許可,施藥作業前須取得作業區域空域管理機關活動許可,取得許可後於許可有效期間內可依田間作業需要進行施藥作業,作業前及作業後須辦理報到報離作業,施藥作業結束3日內應至本署無人機農藥代噴登記管理系統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未依民用航空法或農藥管理法規定辦理者,依前述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