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書表:
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事由證明文件、印章、若為負擔家庭生計者戶請提供內人口之學生證、身心障礙者手冊。
◎證明文件:
- 死亡:死亡證明書
- 失蹤:失蹤證明
- 罹患重傷病:醫生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通知書
- 失業:非志願性離職證明書或
-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或甫出獄者:最近1個月內就業輔導證明為救業輔導單位出具之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 其他原因致生活陷困之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
由本人或家屬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書表,向居住處所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