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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有關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該條例修正施行後(107年6月23日以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