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姐您好:
關於您詢問新屋入籍部份:
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辦理遷徙登記,應持憑遷徙者國民身分證、2年內相片1張、遷出及遷入地戶口名簿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如係單獨立戶者,得持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或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或電子帳單)辦理
另關於自用住宅部份:經上網查詢稅務局網頁如下:(如須詢詳細資料請自行上網查詢)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九○.七五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
平方公尺部分(二一一.七五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
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 :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
倘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6-2302756#205陳小姐
末祝順心如意
歸仁戶政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