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1年8月30日發布施行之「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交友服務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或開始營業之日起6個月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維計畫),並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為利交友服務業者如期完成以上作業,本部另提供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1份,供交友服務業者參考做為訂定其安維計畫使用。
倘有未依前開期限報送備查或不提報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將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同時依該法第50條規定,對未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之交友服務業者負責人,處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