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營造本市母語社區與公共領域客語學習環境,並增加民眾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委辦對象,須具備以下各款資格之一:
(一) 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者。
(二) 領有本市核發客語文教學支援老師證書,且證書之有效期限應於開班期間內維持有效者。
三、 委辦項目:認證班—提升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增進客語聽說讀寫能力,並輔導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四、 委辦原則:
(一) 申請計畫應符合以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為主要授課對象,結合社區或學校等場域規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課程,以提升學員客語能力並鼓勵參與客語認證。
(二) 於本市白河區、楠西區、東山區、六甲區、安南區開辦之課程為優先。
五、 開班規定:
(一) 開班期間: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 開班人數:
1、每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
2、教授海陸腔、大埔腔、饒平腔及詔安腔之課程,或於本市大內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開辦之課程,開班人數得不受限制。
(三) 授課時數:每班以42節為原則(每節50分鐘),每日最多以6節為限。
(四) 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本市轄內交通便利之社區活動中心、學校或圖書館等,具足夠活動使用空間,且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
(五) 執行課程時,應以使用客語為主,並朝使用比例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目標。
(六) 申請者應於開班前自行招生,並將課程表提供本府公告開課訊息,開放民眾報名參加。
六、 委辦金額:
(一) 每位申請者當年度申請金額以15萬元為上限。但本府得衡酌計畫內容及本府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二) 委辦計畫之經費請參照編列標準(附件一),實際委辦金額以本府核定為準。
一、 申請期程及程序:
(一) 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以遞送或郵寄向本府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本府得不予受理。但特殊專案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者應檢具文件如下:
1、 申請表(附件二)
2、 計畫書(附件三)
3、 經費概算表(附件三-1)
4、 課程表(附件三-2)
5、 學員名冊(附件三-3)
6、 切結書(附件三-4)
7、 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附件三-5)
(三) 申請表件不全者,經本府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件。
二、 審查方式:
(一) 由本府就申請者資格及所檢具文件是否齊備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府相關單位,或邀請其他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 審查結果經本府核定後,書面函復各申請者。
三、 審查原則:
(一) 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包含相關工作內容是否明確、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嚴謹、課程時間安排是否適當、課程設計是否具多元化及創意性等)。
(二) 曾辦理客語傳習工作之具體成效(含學員客語認證報名及通過情形)。
(三) 計畫內容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與創新之相關性。
(四)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五) 申請者前一年度參與本府辦理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研習之情形。
(六) 申請者前一年度配合本府統計參與計畫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情形。
四、 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 本計畫採一次撥款,應於委辦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向本府請款,應檢具文件如下:
1、 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四)
2、 本府核定函影本
3、 切結書(附件四-1)
4、 匯款資料表(附件四-2)
5、 領據(附件四-3)
6、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4)
7、 支出憑證粘存單(附件四-5)
8、 成果報告書(附件四-6),應提供紙本及可編輯電子檔各1份,並包含以下內容:
(1) 成果報告書封面及內文
(2) 課程表(含調整後課程表)
(3) 學員名冊
(4) 課程照片
(5) 實體課程簽到表及教學日誌或線上課程點名表及教學日誌
(6) 講師簽到表
(7) 助理講師簽到表(如無則免)
(8) 學員意見調查表
(二)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 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由本府依法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項。
(四) 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委辦經費,且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五) 成果報告書需載明公教人員、民間企業及民眾報名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情形。另計畫學員通過情形應於客語各級別認證放榜日起30日內統計通過人數,供本府彙整。
※詳細資料請參閱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