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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影像使用申請單

內容

一、申請使用單位(個人)運用本所提供之圖文影像應遵守下列規範:

1.運用範圍不得逾越本次申請使用之用途。

2.應於引用之圖文影像旁註明『臺南市安平區公所提供』等字樣。

3.運用之成品應送一份至本所備查。

4.如違反上述規範,本所得撤銷其使用權,且爾後不得再提出相關申請。

二、聯絡電話:06-2951915#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