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平區圖書館影視拍攝須知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圖書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拍攝,係指以手機以外之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主體建築物開放之閱覽空間從事攝(錄)影之行為。
三、申請類別
1. 非營利性質拍攝(包括政令宣導、公益性質、研究教學等)。
2. 媒體專題報導。
3. 與本館合作或經本館授權者。
四、申請方式及辦法
拍攝申請應於事前提出,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
(一)拍攝類型:
1. 一般拍攝: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7日前備妥申請單向本館提出申請。
2. 有攝影計畫或腳本: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7日前備妥申請單及拍攝計畫或腳本向本館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狀況,不在此限。如須變更拍攝日期及時段,應於拍攝日(不含)3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逾期一律重新申請;取消申請者亦同,未依上述時效辦理者,本館將列入後續影視拍攝申請准駁之重要參考。
(二) 拍攝地點為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辦理申請。
(三)使用本館同意拍攝之區域,用畢後應回復原狀,如有設施損壞應予修復,無法修復者應以同等級品牌產品替代或照原價賠償。
(四)如遇不可抗力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五)完成之作品出版或播出時,應註明「感謝臺南市立圖書館協助拍攝」,並提送1份複本至本館留存,且授權本館作非營利用途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影音資料或電子檔於本館網站中公開播放,於文宣或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五、使用限制
1. 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2. 請避免拍攝館內讀者,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3. 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4. 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嚴重影響閱讀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拍攝內容損及圖書館形象者。
(4)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5)拍攝之作品若有侵權或違法行為,後果由拍攝者自行負責。
(6)本館不接受角色扮演、婚紗拍攝之申請。
六、本館保留因突發狀況而變更拍攝之同意或拍攝時間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