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Q1.本公告法源依據?
A1.依據103 年2 月5 日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
第22 條第1 項第10 款及第2 項規定訂定之。


Q2.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
A2. (1)市售包裝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食安法第22 條規
定事項,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依據第47 條第1 項第7 款
規定,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
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
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3.有關公告第2 點規定中,「強化鮮乳」及「強化乳粉」得添加生乳
中所含之營養素,其所指之營養素包含哪些?相關營養宣稱規定
為何?

A3. (1) 「強化鮮乳」及「強化乳粉」產品得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
素,例如: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B1、維生素B2、鈣、
鐵、乳清蛋白、乳鐵蛋白等營養素,如業者可舉證其所添加
之營養素種類係為原生乳中所含有,均得添加。
(2) 其所添加之營養素,如屬食品添加物,其使用量應符合衛生
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如非屬食品添加物,其添加量不得超過生乳中原有之含量,
例如:如欲添加乳清蛋白,其添加量不得超過1%。業者須自
行舉證其所添加於產品中之營養素含量不超過原生乳中之
含量。
(3) 包裝鮮乳、乳粉產品亦適用於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
規範」,產品標示、宣稱強化特定營養素之鮮乳或乳粉產品,
例如:「『鈣』強化鮮乳」或「強化『鈣』鮮乳」,則尚須符
合該規範之「高、多、強化、富含」標準規定。其中可標示、
宣稱之營養素包含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
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為固體(半固體)食
品如欲宣稱「強化」所列之營養素,則該食品每100 公克所
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1 第二欄所示之量。如為液
體食品則該食品每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1 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 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1 第四欄所示之量。
 

Q4.承上題,乳粉產品中如添加鈣營養添加劑100mg/100g,其添加量
未達「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或「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
行事項」中表列可標示、宣稱「強化」之鈣含量(240mg/100g 或
360mg/100g),請問此產品仍屬「強化乳粉」嗎?

A4. 鮮乳或乳粉產品如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素,且業者舉證其所添
加之營養素種類係為原生乳中所含有,雖其營養素之添加量未達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或「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
項」中表列可標示、宣稱「強化」之含量,仍屬「強化鮮乳」或
「強化乳粉」產品,惟不得針對特定營養素標示、宣稱「強化」
字樣,例如:「鈣強化乳粉」或「強化鈣乳粉」。


Q5.乳粉產品中如添加複方營養添加劑預混粉(如維生素A、維生素
D、維生素B1、維生素B2 及鈣等),如該複合營養添加劑含有其
他原料,如麥芽糊精等作為載體以利分散添加使用,請問此產品
仍屬強化乳粉嗎?

A5. 乳粉產品中如添加屬於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複合營養素添加劑預
混粉,考量目前市售複合營養素添加劑均含有具功能性之其他原
料(例如:麥芽糊精、澱粉等作為載體),如其含量在合理範圍內,
則該產品仍屬於強化乳粉產品。


Q6.即溶乳粉產品為了即溶好沖泡,通常於噴霧乾燥時會添加大豆卵
磷脂作為乳化劑,請問此產品仍屬乳粉嗎?

A6. 即溶乳粉產品如為增加乳粉之溶解度,添加大豆卵磷脂作為乳化
劑,惟其含量如在合理之範圍內,則該產品仍屬於乳粉產品。


Q7.有關「鮮乳」定義中,「強化鮮乳」得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素,
則市售強化鮮乳產品是否可添加寡醣?

A7.不可以。
寡醣雖屬碳水化合物,但非天然存在於生乳中、且含量極少,另
目前國際上未有強化鮮乳產品添加寡醣,故不得添加。


Q8.市售乳品如使用草莓果汁為原料添加於鮮乳中,則品名得命名為
「○○草莓鮮奶/乳」嗎?

A8.不可以。
依據本公告第2 點中,「鮮乳」之定義係指以生乳為原料,經加
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故如產品添加草莓果汁於鮮乳
中,不符合「鮮乳」之定義,故品名不得標示為「草莓鮮奶/乳」,
惟如鮮乳含量佔內容物總含量50%以上,且符合「調味乳」之定
義,得標示為「草莓牛奶/乳」或「草莓調味奶/乳」,並應於產品
外包裝顯著處標示「調味乳」字樣。


Q9.市售乳品如使用生乳60%、脫脂奶粉5%、乳清粉2%及其他調味
料之產品,應如何標示?

A9.產品如確實使用50%以上之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並
添加「奶粉」及其他調味料等加工製成,則品名得為「○○調味
乳」或「○○乳飲品」,如未以「調味乳」或「乳飲品」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味乳」或「乳飲品」字樣。

Q10.市售巧克力、咖啡產品如標示乳含量50%以上,例如:「○○拿
鐵咖啡」、「○○拿鐵」、「○○可可亞」、或「○○歐雷」等產品,
該類別產品之品名並非以調味乳、乳飲品命名,而是以「○○咖
啡」、「○○拿鐵」、「○○可可亞」、或「○○歐雷」等命名,是否
須依本公告辦理?

A10.不需要。
市售產品如確實符合本公告中,調味乳或乳飲品之定義,即乳含
量50%以上,惟未以「調味乳」、「乳飲品」、「牛/羊奶」或「牛/
羊乳」作品名標示、宣稱者,尚不須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Q11.市售乳製品如使用生乳及乳粉作為原料,惟其二者之總含量未達
50%以上,品名是否仍可以命名為「牛乳」或「牛奶」字樣?

A11.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實際傳達消費者之整體表現而定。
市售產品如使用生乳、鮮乳、保久乳、濃縮乳、或乳粉為原料,
惟其總含量未達50%以上,則產品外包裝實際傳達消費者之整體
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不得使消費者
誤解為乳品。例如:「○○牛奶花生」產品,如確實使用牛奶作為
原料,雖乳含量未達50%以上,惟外包裝標示之整體表現未使消
費者誤解為乳品,則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牛奶」字樣,尚符合
規定。另如產品以「乳」字樣作為產品品名,例如:「○○初乳」,
且外包裝標示佐以乳牛牧場圖案,惟該產品乳含量未達50%以上,
如經綜合研判後,易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係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28 條之規定。(104.01.26 FDA 食字第1040001605 號、
104.08.18 FDA 食字第1030032872 號)


Q12.燕麥、五穀類飲品成份未含動物奶製品,品名是否可標示、宣稱
「○○燕麥奶」或「○○植物奶」?

A12.可以。
食安法第22 條所稱食品品名,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
淆。案內食品內容物雖不含奶製品,惟其產品係以其型態類似乳
製品而命名,其品名標示、宣稱為「○○燕麥奶」或「○○植物
奶」尚屬符合食安法之規定。


Q13.市售發酵乳產品,如:「○○優酪乳」,是否須要依照此法規去做
標示嗎?

A13.不需要。
發酵乳產品,即以生乳、鮮乳及其他乳製品為原料,經過乳酸菌、
酵母菌或其他對人體健康無害之菌種發酵,降低pH 值而成之製
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Q14.市售一歲以上之幼兒成長奶粉之外包裝標示,是否仍須依照本公
告之規定辦理?

A14.需要。
供一歲以上幼兒飲用之成長奶粉,其標示須符合本公告規定。以
下三類供一歲以下嬰兒之特殊營養食品,則非屬本規定規範之對
象:
(1) 嬰兒配方食品(係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在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要);
(2)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係指供六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之較大
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
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係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
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
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
食品)。


Q15.屬於須經查驗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如以乳粉添加乳清粉或是濃
縮乳清蛋白為主要原料,以調整蛋白質含量之營養品,是否須要
依照此法規去做標示嗎?

A15.不需要。屬於須經查驗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不適用本公告。
 

Q16.如產品係以奶粉為主要原料,且符合本公告中調製乳粉之定義,
惟未以奶粉的名義銷售,整個包裝僅在成分處有提到奶粉、全脂
奶粉與脫脂奶粉,此種情況是否應強制標示「調製乳粉」?

A16.不需要。
產品如確實有添加奶粉,且符合本公告中「調製乳粉」之定義,
即乳粉含量達50%以上,惟未以「奶粉」或「乳粉」作產品品名
標示、宣稱,則不須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調製乳粉」字樣及乳
粉含量百分比。


Q17.「○○酵母奶粉」產品以中脂奶粉40%、水溶性纖維15%、植物
油粉10%為產品之主要原料。其中主要原料中脂奶粉含量僅為
40%,不符合調製奶粉之定義,是否可以續稱「○○酵母奶粉」
嗎?

A17.不可以。
依據本公告第2 點中,「調製乳粉」之定義係指由生乳、鮮乳、
或乳粉等為主要原料,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混合
食用乳清粉、或調整其他營養與風味成分或各種必要之食品添加
物,予以調合而成之粉末狀產品。如未符合上述定義,該產品之
外包裝標示不得標示、宣稱「奶粉」或「乳粉」字樣。
品名標示規定(公告第3 點)


Q18.市售鮮乳產品如符合「強化鮮乳」之定義,則產品品名是否一定
要標示為「○○強化鮮乳」?

A18.是的。
市售鮮乳或乳粉產品如符合「強化鮮乳」或「強化乳粉」之定義,
則產品品名應為「○○強化鮮乳/奶」、「○○強化乳/奶粉」或等
同意義字樣。如未以「○○強化鮮乳/奶」、「○○強化乳/奶粉」
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強化鮮乳/奶」
或「強化乳/奶粉」字樣。


Q19.市售鮮乳產品如標示、宣稱產品成分未經調整,惟其乳脂肪含量
會因季節變動,落於高脂鮮乳與全脂鮮乳(3.5~4.0%)之間,請問
該產品品名應如何標示?為高脂鮮乳或全脂鮮乳?

A19.鮮乳產品如其脂肪成分確實未經調整,且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宣
稱「成分未經調整」字樣,產品品名如未依其脂肪含量多寡標示
為「高脂」、「全脂」、「中脂」、「低脂」或「脫脂」字樣,尚無明
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虞。惟如鮮乳產品之脂肪含量係經
過人工調整,則該產品之品名應確實依脂肪含量多寡,明確標示
為「高脂」、「全脂」、「中脂」、「低脂」或「脫脂」字樣。


Q20.有關公告第3 點規定中,須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字樣,其中外包裝「顯著處」係指包裝何處?

A20.為使消費者於選購時明顯易見,建議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依規定
標示。

Q21.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應如何標示滅菌方式?
A21.如產品符合本公告中「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
之定義,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加工後之產品,則應標示所採
用之滅菌方式,如:保久乳產品如採用超高溫瞬間滅菌(UHT),則
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滅菌方式:超高溫瞬間滅菌(UHT)」。
另得自願性標示滅菌溫度及時間。
乳粉含量百分比標示規定(公告第5 點)


Q22.有關公告第5 點中,調製乳粉應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其中乳粉
之計算是否包含脫脂、中脂、全脂、低乳糖乳粉、乳清蛋白、及
乳糖等?

A22.本公告第2 點中,「乳粉」之定義係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製成之
粉末狀產品。其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
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
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


Q23.「○○果汁奶粉」產品如使用低脂乳粉300 公克、高脂乳粉300
公克、乳清蛋白20 公克、果汁粉50 公克、砂糖80 公克作為原
料,則應如何計算該產品之乳粉含量百分比?

A23.本公告中,乳粉含量百分比之計算係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
量佔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其中乳粉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
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惟不包括
乳清蛋白、乳糖等成分,故該產品中乳粉含量百分比之計算應為:
低脂乳粉300g+高脂乳粉300g
乳粉含量(%)= ─────────────────────────────────── Χ100%
低脂乳粉300g+高脂乳粉300g+乳清蛋白20g+果汁粉50g+砂糖80g
= 80%(以整數標示,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作數據修整)
公告字體大小規定


Q24.本公告所定「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
久乳飲品」、「調製乳粉」、或「乳粉含量百分比」字樣,其標示
字體大小、位置規定?

A24.標示字體須使消費者於選購時明顯易見,包含字體大小須清晰易
辨認、且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字體顏色須與底色區別、避免
視覺混淆等。

Q25.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
A25.「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於103 年2
月19 日公告(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 號),自103 年7 月1 日正
式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日至實施日期間即為緩衝期。


Q26.本公告查詢處。
A26.(1)全國法規資料庫(另開啟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