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注意事項
致 病患家屬親友,您好:
很遺憾現今醫療雖進步但仍無法讓您的親友康復,必須選擇放棄治療返回家中,台灣因文化習俗的關係,有留一口氣回家善終的習俗,往生者必須進行行政相驗,取得死亡證明書後才可入殮。
衛生局為避免民眾因面臨親友逝去太過悲痛或不知相關規定,導致沒有進行相驗程序就已入殮,因此衍生後續需開棺進行相驗的窘境,提供下列資訊供您參考:
一、 服務事項:
(一) 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對象為「病死或自然死」者。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請家屬親友預先準備(1)一般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2)申請人及往生者身分證明文件。
(二) 往生者如為意外死亡(如:自殺、他殺、車禍、骨折..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衛生所醫師不受理,如有任何申請司法相驗問題,請主動聯繫轄區內派出所員警。
二、 申請流程:
(一) 請家屬親友洽轄區衛生所(往生者居住地)北門區衛生所電話 :06-7862043,由值班(機)人員受理登記後,聯絡衛生所支援醫師前往行政相驗; 醫師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日8:00-17:30,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二) 受理轄區支援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將儘快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會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洽請其他支援醫師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