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一、於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發給「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二、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得申請到宅鑑定,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瀏覽查詢。
四、對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或相關事宜有疑義,請洽詢本市衛生局醫事科,諮詢電話:06-6357716轉分機120。
五、身心障礙福利洽辦窗口:本所社會課櫃檯,承辦人聯絡電話:06-6872284分機306羅先生。
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郵寄服務流程
一、適用對象:
(一)戶籍設於臺南市且居住於外縣市,亦無其他委託人可代為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者。
(二)戶籍設於臺南市且居住於臺南市,因身心障礙情形無法前往公所,亦無其他委託人可代為辦理者。
二、辦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
三、檢附文件:
1.民眾自線上下載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後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人戶籍地為後壁區,請郵寄「731022臺南市後壁區後壁里129號,後壁區公所社會課羅先生收」。
2.郵寄資料應檢附:
(1)申請表。
(2)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者免附)。
(5)請附回郵郵票96元(第1次郵寄鑑定表郵票60元,第2次郵寄公文及證明郵票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