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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負責人、信徒異動應具備何種文件辦理變動?

 檢具下列資料:
1.檢附會議紀錄(含簽到簿)一式4份。
請檢查會議紀錄應由主席、紀錄1人、紀錄簽署人2人簽名並蓋章,始具效力;另會議紀錄首頁應加蓋寺廟印鑑圖記(大印)。
2.造報新增、除名信徒名冊及信徒重繕名冊(含封底面,封面並加蓋寺廟大印)一式4份。
3.造報「寺廟變動登記表」一式5份。請附負責人身分證資料及並請檢查所填載信徒人數是否符合所報信徒增減後人數、檢查『變動登記表』是否由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將上列資料表件送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轉報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