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申請地點:區公所民政及人文課
3.依據第4款申請條件:
(1)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b.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c.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d.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檢具下列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a.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
b.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c.相關證明文件(在營服役證明、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等)
4.依據第5款申請條件:
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1)限制:
a.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2)檢具下列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a.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
b.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