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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具備何種條件可申請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緩召

1.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申請地點:區公所民政及人文課

3.依據第4款申請條件:

 (1)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b.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c.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d.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檢具下列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a.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

  b.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c.相關證明文件(在營服役證明、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等)

4.依據第5款申請條件:

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1)限制:

  a.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2)檢具下列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a.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

  b.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