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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狀況可以提出身障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
答:
1.身體功能與結構有障礙,並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人。
2.6歲以下:依以下規定辦理,並於滿6歲後,重新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1)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