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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機關洩密事件預警作為案例1

*案例
機關公務員檢舉個資影像外洩致其名譽受損,經查結果發現監視器影像之管理、調閱流程、保密措施等,皆無具體管理措施。
*涉及法規
1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41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策進建議
1.訂定監錄系統資料之調閱流程、建置監錄系統資料調閱申請單、保密措施等規管措施。
2.定期召開監視器影像管理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