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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機關洩密事件預警作為案例8

*案例

公務員於辦公室列印與公務機密內容相關之文件後,未即時前往印表機領取該文件,而遭其他共用該印表機之同仁取走,致公務機密洩漏。

 

*涉及法規

1. 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至第76點(文書保密)。

2.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策進建議

1. 立即領取列印出之機敏文件。

2. 廢棄之機敏文件應立即以碎紙機銷毀,並達到無法辨識之程度。

3. 傳真機敏文件時,傳真人及接收人應全程在場、核對張數,嚴禁使用自動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