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員警等公務員因受人請託或自身私用等非因公務需要,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使用公務電腦自公務資訊系統查詢民眾個資料並加以洩漏,涉及非法查詢個資及洩密案件,損及民眾權益。
*涉及法規
1.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2. 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
*策進建議
1. 加強資訊機密維護宣導及法紀教育訓練。
2. 落實辦理資訊機密稽核,強化督導機制。
3. 建全資安管理內控措施,落實使用紀錄管理。
4. 強化單位主官考核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