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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機關洩密事件預警作為案例4

*案例
某公務員負有保守陳情檢舉案件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責,詎料其竟逕自聯繫被檢舉人並透漏檢舉人身分及案件訊息。

*涉及法規
1.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2.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
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17點。

*策進建議
1訂定相關個人資料管理機制,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2必要時,民眾之個人資料予以去識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