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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問答彙整表」摘錄重點

1、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機關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

2、機關學校如依相關規定將其管理之活動中心、展場或操場等,租借予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辦理活動時並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

3、於選舉期間出租借場地供民間團體舉辦活動,應於契約中約定,以避免另行邀請政治人物到場發言,致違反中立法規定。

4、公務人員於「非選舉期間」因私交而參與擬參選人舉辦或出席之公開活動,應自我節制不宜擔任是類公開活動之主持人;如該擬參選人係經政黨提名,公務人員更應避免參加其舉辦之公開活動。

 

5、機關僅單純辦理各類活動,而公職候選人不請自來,其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有造勢、拜票之意,甚或要求上臺致詞,主辦單位無從拒絶時,應先行提醒其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

6、遇公職候選人欲透過活動造勢、拜票,即應婉告該等公職候選人中立法相關規定,並適時勸阻。

 

7、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爰地方機關縣(市)政府局處首長陪競選連任之縣(市)長到各單位從事造訪、拜票之行為,人事單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勸導。

      8、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至於下班時間、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除非有違反 中立法第9條有關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特定行為等情形外,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惟仍應以不違反中立法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