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依規定調任須任職滿6個月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者,於105年3月30日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10條修正施行未屆滿限期六個月時,至是日起適用新規定,應延長至任滿一年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