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認定基準依本區幸福食堂實施計畫訂定之。
第二條 重大變故之對象如下:
設籍後壁區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戶內人口突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家庭陷困境。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突然遭逢失業致家庭陷於困境。
- 財產或存款帳戶突然遭強制執行、凍結未能及時運用,致家庭陷於困境。
- 其他原因,致家庭陷於困境,經里辦公處或學校通報認定確有需要者。
第三條 符合重大變故要件之當事人或家屬得為申請人,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如下:
- 1.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者,於一星期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診斷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 2.第二條第一第二目者,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失業認定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 3.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 4.第二條第一款第四目,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 發生重大變故者一戶原則上給予9至15張餐券。
家有6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每人加發6張,最高不得逾40張。
第五條 籍在人不在者不予列入發放對象。
第六條 一年內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且同一戶至多可申請兩次。
第七條 本基準奉核後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