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係就尚未興建完成的房屋進行銷售,買受時無實體房屋可供檢視,且建造期間長,商品價格高,預購機制風險也大,近年常見爭議包括建商無資力完工、遲延交屋及驗屋糾紛等。
法制處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必須謹慎選擇較有規模、或是在地經營多年的優質建商,以確保建築有一定品質及能如期交屋,避免爛尾樓事件,並應詳細審閱預售屋契約內容後再簽約,避免蒙受重大損失,衍生消費爭議。法制處也會不定期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政局、工務局等進行聯合稽查,為不動產交易安全把關。建議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用契約審閱權利,謹慎考慮再簽約
依內政部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買受人有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更明定於110年7月1日後銷售預售屋者,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始可銷售。建議消費者簽約前踐行三步驟: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簽約內容是否與「備查契約」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相同。
(三)倘遇簽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
二、留意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
(一)「價金返還保證」對消費者最有利:
建商未能如期完工,將由擔保的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金。
(二)「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可上網查詢信託情形:
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置網頁,提供消費者查詢所繳價金的交付信託資訊;建商亦應於簽約時,告知網頁的查詢方式,故消費者可隨時上網查詢。但消費者應注意,「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係在分別確保興建資金或買方所繳價金「專款專用」,並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的功能。
(三)「同業連帶擔保」應注意同業間之關聯:
許多建案採用「同業連帶擔保」方式,但實務上擔保者與被擔保者如屬關係企業或同一集團,因彼此間具一定關聯性,倘被擔保者發生問題,擔保者的保證能力亦可能連帶受到影響,消費者應多詢問兩者間之關係。
(四)「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係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買方可要求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負責完工交屋。
三、預售屋延遲完工 消費者可向建商要求給付遲延利息
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衍生相關消費爭議。
按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仍未取得使用執照,已構成遲延給付,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又建築主管機關公告延長建築執照之建築期限係「行政管理」措施,與預售屋買賣之「私權契約」效力核屬二事,尚不得作為建商延長「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事由;建商亦不得泛稱疫情、缺工、缺料等係屬「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而要求順延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仍應由建商就個別建案具體狀況負舉證責任(例如:建案工程人員是否確因疫情確診,而被主管機關要求停工等),始能判斷是否符合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款第2目所定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延展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要件。
法制處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民眾如遇相關爭議可向轄管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