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及調解申請
1、申訴申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
務中心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2、前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申訴及調解注意事項
申訴及申請調解,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地址)與爭議與請求事項是程序進行中必須要提供的
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應詳細填寫於申訴資料表或調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未具體、明確填寫,因公
文無法合法送達給業者,申訴、調解申請將無法受理。
(三)遇到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先採取之方式:
1、向企業經營者申訴,除電話聯絡外,宜以書面為之,例如到郵局寄存證信函,作為憑證以減少日後無法舉證而生不利
消費者之效果。
2、消費糾紛申訴或調解應向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消費行為發生地或申訴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3、如為通訊(如網路)或訪問交易若欲解約時,應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業
者辦理退貨或解除契約。
4、辦理消費申訴,應檢附消費相關證明資料如發票、收據或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務必於申訴資料表上填寫申訴人
聯絡方式及企業經營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