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租屋族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如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保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又為避免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內政部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租約中「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以有效解決相關紛爭。
法制處統計分析本市住宅租賃爭議主要為:提前終止租約、押租金返回及房東不願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等。提醒承租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雙方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書是否係內政部109年8月26日函頒之最新版本,內容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承租人至少應有3日之契約審閱期,且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放棄審閱期。
三、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租金、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且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
四、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得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自113年4月1日起夏月即6月1日至9月30日每度不得超過8.46元;非夏月不得超過6.63元)。
五、除承租人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繳租金或管理費達2個月租金額、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故意毀損房屋而不修繕等,或雙方於簽約時有特別約定可提前終止外,出租人不得藉故提前終止租約。
六、退租時常衍生返還房屋及押金扣抵等爭議,雙方於承租時可簽署「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並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以利房屋返還點交時屋況責任的釐清。而有關房屋自然耗損與折舊問題,如承租人已依約定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出租人即不能認租賃物有變更或毀損進而扣抵押金。
建議承租人在簽訂住宅租賃契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了解相關資訊,包括確認出租人是屋主或二房東、租賃期限、租約是否得提前終止及租賃住宅屋況等。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求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事前多用心日後權益免操心。倘有相關爭議承租人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向轄管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