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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電費新制7月15日上路 法制處提醒房東依新規定收費以免受罰

 

台灣租屋市場亂象層出不窮,房東收取電費不合理爭議多起,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已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電費計收之規定,自113 年 7 月 15 日起住宅租賃契約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舊契約不溯及既往,惟經租賃雙方同意可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本次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如下:

一、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租屋若無獨立電表,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二)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二、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

(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

(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 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宅租賃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縱為個人房東亦同,故租屋電費新制施行後,新訂租約的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房客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向地政機關檢舉要求改正,如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法制處呼籲房東勿以身試法,租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事。

法制處並提醒承租人應注意雙方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書是否係內政部113年7月8日函頒修正之最新版本,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求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事前多用心日後權益免操心。倘有相關爭議承租人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向轄管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