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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遂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

    消保處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已有下列規定,買賣雙方均應遵行:

  • 契約應明確記載取得使用執照期日   
  • 建商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 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消保處呼籲建商,在建案興建過程中,倘發生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情況時,除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以非法定事由,規避賠償責任   
  • 違法解除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