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本市網路電視購物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每年均名列第一,每年約8、9百件,法制處分析主要原因為商品退換貨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定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有合理例外情形,包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生鮮食品,或是依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以及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還有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等。
然而,實務上常見消費者透過臉書或LINE的一頁式廣告訂購商品,不知道網路賣家確實名稱與地址,以致求償無門。對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明定零售網購業者應載明退貨相關資訊;另物流業者適用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亦明定應註明託運人(即賣家)之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等資訊。111年修正之商品標示法第15條及第20條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亦得命網購平台業者提供銷售業者資訊,拒不提供者可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網路上仍充斥眾多賣家資訊不明的交易訊息,且如賣家係位於境外,追索退款更加困難。
法制處提醒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購物,這種方式看似迅速便利,實則潛藏高度風險,民眾進行網購時,事前確認功課不可少,如發現商品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廣告內容強調限時限量促銷、網址拼音奇特、出現陌生用語、未提供實體聯絡電話及地址等情況應提高警覺特別注意,下單前應上網搜尋賣場評價,切勿輕信來路不明的社群媒體廣告及貪圖低價衝動購物,避免上當。另建議盡量選擇國內優良電商購買商品、服務,並使用第三方支付,確保消費權益。
至消費者如因網路購物等消費行為認有權益受損,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維護自身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