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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法務部釋示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適用疑義案

一、依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辦理。
二、有關法務部上揭函釋意旨摘要如下:「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上開新舊法之適用上,可就以下情形,分別論斷:
(一)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二)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發生,惟其時效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102年5月24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三)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適用新法,其時效期間為10年。」
三、檢附法務部上揭函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