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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六二號解釋(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業經司法院公布,請依需要逕至司法院網站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62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