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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五一號解釋(解釋爭點: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業經司法院公布,請依需要逕至司法院網站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