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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行公告原臺南縣各鄉鎮市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79980號
附件:

主旨:補行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南縣各鄉鎮市自治法規,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及內政部98年12月22日台內民字第0980234455號函頒之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5點。

公告事項:旨揭自治法規之名稱、制定與最近一次修正日期及適用之行政區域,詳如附件清冊。

編號 法規名稱 位階 制(訂)定日期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適用之行政區域
 補1  臺南縣新化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93.6.14   94.12.29 原臺南縣新化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