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79980號
附件:
主旨:補行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南縣各鄉鎮市自治法規,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及內政部98年12月22日台內民字第0980234455號函頒之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5點。
公告事項:旨揭自治法規之名稱、制定與最近一次修正日期及適用之行政區域,詳如附件清冊。
編號 | 法規名稱 | 位階 | 制(訂)定日期 |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 適用之行政區域 |
補1 | 臺南縣新化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自治條例 | 93.6.14 | 94.12.29 | 原臺南縣新化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