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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

 
    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立法院並分別於100年11月1日、同年11月8日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以處理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事件之管轄及新舊法律適用等問題。
 
    上開二修正案預計於100年11月23日由總統公布,司法院並預計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重要修正內容請參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