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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縣政府訂定之「臺南縣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及原臺南市政府訂定之「臺南市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自治條例」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74723C號

刊登日期:2011/3/21 上午 10:32:47
內  容: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縣政府97年10月13日府行法字第0970231607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南縣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及原臺南市政府95年7月12日南市法行字第0950951230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南市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茲為俾利改制後臺南市之適用,經本府檢討後重新訂定「臺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旨揭細則及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細則及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臺南縣、原臺南市行政區域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