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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縣政府訂定之「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及原臺南市政府訂定之「臺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844771B號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縣政府88年23月22日八八府法制字第217860號令訂定發布之「臺南縣使用牌照徵收細則」及原臺南市政府89年1月29日南市秘法字第23261號令訂定發布之「臺南市使用牌照徵收細則」,並均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0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茲為俾利改制後臺南市之適用,經本府檢討後重新訂定「臺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旨揭徵收細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徵收細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臺南縣及原臺南市行政區域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