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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停止繼續適用原臺南市政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身字第10002058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業經本府100年3月18日以府社身字第1000194735號令發布,自發布日起生效,原公告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5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同日廢止,惠請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旨揭「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請自本府公務帳號管理系統公文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