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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市政府訂定之「臺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原臺南縣政府訂定之「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73602號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市政府97年7月15日南市法行字第0972653571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原臺南縣政府92年9月3日府行法字第092148200號令訂定發布之「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茲為俾利改制後臺南市之適用,經本府檢討後重新訂定「臺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臺南市及原臺南縣行政區域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