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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制自101年9月6日起開始實施!

新制之重大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本次行政訴訟法之重要修正內容請參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