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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自101年12月25日起失其效力。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規定,本府於991225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及府法規字第0990360005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其2年期限於1011224日屆滿,故公告自1011225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