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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原「臺南縣龍崎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等法規

臺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34508A號
附件:

廢止原「臺南縣龍崎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原「臺南縣龍崎鄉立托兒所組織規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