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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若有相關意見,請於103年3月31日前回復本府彙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函轉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若有相關意見,請於103年3月31日前回復本府彙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103年2月1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30004059號函辦理。
二、破產法自24年7月1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其間雖經3次局部修正,惟就整體立法主義及制度體例均未變動。近數十年來,我國工商業發展迅速,社會經濟結構與往昔不同,現行破產法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就現行破產法進行全面檢討,完成旨揭修正草案。鑑於此次修法係近80年來就現行破產法進行制度體例之全面性檢討修正,並擴大其範圍內容,為廣納各界意見,爰請各機關填具後附「修正意見表」於103年3月31日前函復本府彙辦(無則免回復)。
三、檢送上開函文、修正意見表及相關草案供參。(0004059A00_ATTCH3.doc、0004059A00_ATTCH4.doc、0004059A00_ATTCH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