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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南縣各鄉(鎮、市)自治法規,請各局(處)賡續進行檢討作業

臺南市政府101年5月3日府法規字1010350911號函

 

主旨:臺南市政府991225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南縣各鄉(鎮、市)自治法規,請賡續進行檢討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自治法規新訂及整併作業計畫」辦理。

二、原臺南縣各鄉(鎮、市)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經制(訂)定相關銜接之自 治法規後,目前適用情形如附表,合先敘明。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規定,旨揭公告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繼續適用之期限僅有2年,屆期將失其效力,爰請檢視附表內尚未完成銜接之自治法規,就其業管範圍檢討有無提前廢止或制(訂)定本市自治法規之必要,並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四、另依「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規定,有關原縣(市)機 關之行政規則得參照原縣(市)自治法規辦理,準此本府991225公告繼續適用之行政規則,亦將於1011225日失其效力,請一併於期限屆至前,完成相關行政規則整併之法制作業,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