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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市政府訂定之「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34296B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臺南市政府98年2月27日南市行法字第0982651109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為俾利改制後臺南市之適用,茲經本府檢討後重新訂定「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臺南市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